什么是信托受托人的诚实义务
诚实是为人之道,立业之本。做老实人,说老实话,行老实事乃中华民族之美德。因此,受托人面对高度信赖自己的委托人,诚实地处理信托事务,义不容辞。
受托人履行诚实义务,应该遵循几项原则:一是,受托人不可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私利;二是,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置身于信托财产利益与其本人之私利相冲突的地位;三是,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时,不可使第三人获得不当利益;四是,诚实地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及时和定期报告信托事务处理的情况和信息,绝不可提供虚假报告和信息,侵害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上述原则,体现在我国的信托立法之中有如下几点:
(1)受托人必须诚实地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见“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私利(见“信托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也不得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也不得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见“信托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不得违背职责使第三人获得不当利益而侵害受益人的权益(见“信托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受托人必须诚实地做好和保存好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定期提供运作及收支报告,保证其真实可靠(见“信托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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