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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托人的地位与信托的目的shi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30  浏览次数:14

信托受托人的地位与信托的目的

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人,因此别人不能代替他的地位,也不能继承他的地位。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或被撒销,其责任终止,但并不意味着信托结束。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受托人死后或辞任时,信托不因此结束。为了继续信托,必须选任新的受托人。当受托人不存在时,应通过什么方式选任新的受托人以及受托人违反委托人的授意时怎样选定接替人,各国信托法中都必须有明确规定。一般性的规定是,新受托人依照信托的规定选任。信托没有规定的,由委托人指定;委托人不能或不指定的,由法院选任。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当受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布破产时,在新的受托人选任之前,受托人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责任。如果受托人被解任,在新受托人选任之前,法院应当指定他人负责管理信托事务。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其责任终止时,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移交信托事务。当受托人辞任或者因更新换代特定资格而任务结束时,在新的受托人能够处理信托事务之前,原受托人仍负有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代世界各国信托业发展很快,受托人一般都以信托机构等法人机构为主,信托大部分以营业信托为目的,在这种形式下,一般都采取废约方式选任新的受托人。如果委托人对某信托银行或某信托投资机构不信任,一般都是退回合同,收回信托财产,另外委托其他信托结构。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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