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 JNS)欢迎争议,考虑少数人的意见,随着时间的推移检查新的法律,避免宪法革命和法律劫持:这些是希伯来法的结论,可以指导以色列找到解决法律纠纷的办法,这些纠纷正在撕裂以色列社会。
争论的阵营很明确:一方面是内塔尼亚胡的右翼司法部长亚里夫·莱文(Yariv Levin),他试图制定几项法律,以加强立法机构以色列议会(Knesset)对-à-vis最高法院的影响力。在拟议的法律中,最具争议的是“推翻条款”,该条款将允许以色列议会在61名议会议员的多数同意下,重新制定被最高法院取消资格的法律。另一方面,左翼反对派声称这样的法律将等同于反民主政变。他们呼吁捍卫由前总统巴拉克(Aharon Barak)塑造的最高法院,他们特别关注最高法院的权力,如果法律与人类尊严和自由的法律相抵触,最高法院可以取消法律的资格。
既然双方都声称要保护以色列的民主,就需要提到第三个来源。这是智慧的声音,源自犹太人的法律传统。
就像希伯来语一样,以色列继承了一种古老的法律传统,在犹太流散中自愿接受,没有主权国家的强制权力。对经文的多种解释是这一法律体系的决定性特征,它聚集在“口头Torah”-密西拿,塔木德和米德拉欣。这一特点为无数的争议打开了大门。然而,“为了上帝的缘故,每一次争论都注定要持续下去”(密西拿,Avot, 5):就像一把刀磨另一把刀一样,分歧使得澄清对立的立场并达成精确的解决方案成为可能。
有一次,争端升级为真正的刀具:沙迈的学生用剑和矛袭击希勒尔的学生,根据一个版本,他们甚至杀死了其中一些人来执行沙迈的法律(耶路撒冷塔木德,安息日,第1章3节)。然而,拉比文献认为两者都是“永生上帝的话语”,但却追随希勒家,因为“他们和蔼而谦虚……他们把沙买家的话放在自己的话之前”(TB, Eruvin, 13b)。通过采用希勒尔的温和方法,圣哲们软化了《圣经》中要求肢解罪犯尸体的法律,并将其解释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出埃及记,21:24)作为金钱补偿(《巴瓦卡玛》,84a)。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希伯来律法都不愿革命,而是接受渐进式的变化,这种变化不是取消以前的规则,而是使它们适应时代的新标准。例如,在中世纪,一场盛大的法律革命是逐渐而缓慢地发生的。它开始于11世纪,当时“我们的拉比Gershom,流散的光”禁止犹太男子在与现任妻子离婚之前娶另一个妻子。这项禁令将犹太家庭从一夫多妻制(一个男人可以娶几个妻子)转变为一夫一妻制(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从而提高了妇女及其子女在犹太社会中的地位。令人惊讶的是,这一戏剧性的变化被起草为德系犹太人的法规(Takkanah)。由于规定有时间限制,甚至有人声称它的有效期在5000年(1240年)结束。
尽管它的正式地位不高,但为了防止一夫多妻制,被称为“我们的拉比格肖姆禁令”的规定逐渐被犹太世界所接受。在20世纪,只剩下一个一夫多妻制的社区——也门犹太人——他们移民到以色列后自愿实行一夫一妻制。
Gershom拉比的案例证明,希伯来律法的根本改变,具有道德和社会正当性,被世世代代接受。迈蒙尼德(12世纪)忽视了这一教训,他的极端主义挫败了他的宪政革命。
“大鹰”认为一切都是可审判的。他的作品Mishneh Torah(申命记)是一个法典,一个全面的立法书,创造了新的法律类别。迈蒙尼德以伟大的哲学家和立法者而闻名,他声称自己是独一无二的:“因为一个人先读书面的Torah,然后读我的书,并从中了解所有口头的Torah,而不需要再读其他的书”(Mishneh Torah, book of Science, Introduction)。
迈蒙尼德的独占性要求惹恼了他的同事,他们以严厉的信息回应:即使是最聪明的人也不能垄断智慧。我们也需要比他更卑微的圣人来构建一个满足所有犹太人需要的法律体系。因此,尽管迈蒙尼德非常受人钦佩,但除了也门的犹太人之外,他的裁决并不被认为具有约束力。即使在他的家乡西班牙,犹太人也遵循在托莱多定居的德系犹太人拉比阿瑟(Asher)和他的儿子雅各布(Jacob)的判决。雅各布是《四大支柱》(Four Pillars)的作者。
在16世纪,极简主义又遭受了一次戏剧性的打击;和迈蒙尼德一样,拉比雅各布·贝拉夫也被认为是那一代人中最伟大的。1538年,他召集了查法特法院的成员,他们投票赞成更新公会,即古代的最高法院。与查法特相比,耶路撒冷的圣贤们是少数,但拜拉夫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而是要求他们承认新的公会和他被选为公会主席。
原则立场和个人权力斗争交织在一起,引发了一场争论。Beirav透露,耶路撒冷圣哲会的领袖拉比Levi Ben-Habib年轻时在葡萄牙接受了基督教洗礼。他暗示,前皈依者不能担任公会主席。与此同时,本-哈比卜要求获得绝对多数以重建公会。此外,他指责Beirev无视少数人在投票前发表意见以影响投票结果的权利。简而言之,别列夫被指控为机会主义,这使法律程序无效。
“争吵就像破裂的水管,水流越来越大”(公会,7a)。由于各方都存在利益冲突,无法诚实行事,争端越来越难以解决,甚至到了宪法危机的地步。散居犹太人的拉比们介入了这场争论,并在他们的意见上产生分歧,直到这个大胆的计划逐渐消失。
然而,我们得到了一个教训。拉比约瑟夫·卡罗(Joseph Karo)接替拜拉夫在查法特(Tzfat)的职位,编纂了一部新的手抄本《Shulchan Aruch (a Set Table, 1563-64)》。他并没有声称自己是唯一的裁决者,而是根据他的大多数前任的意见进行裁决。约瑟夫·卡罗(Joseph Karo)灵活地运用了希伯来律法的规则,而不是以某种方式规定其结果。这表达了他对前任的尊重,即使他不同意他们”(莫尔·阿特舒勒,《拉比约瑟夫·卡罗的一生》,345页)。事实上,卡罗认识到,共识不是意见的统一,而是心灵的统一,即使在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历史将见证现在:法律天才巴拉克的专制主义与迈蒙尼德的傲慢相呼应;莱文和议会宪法委员会主席、法律改革执行者、议会议员辛姆查·罗斯曼的鲁莽行为,令人想起雅各布·贝拉夫及其支持者的草率行为;就像当时一样,今天的最高法院法官也陷入了利益冲突;莱文和罗斯曼的法律应该限制他们的权力,自然,他们有兴趣取消这些权力。
立法的停止暂时阻止了僵局,并给了人们一个自我反思的时间:所有卷入这场将以色列推向宪法危机边缘的争端的人,都是出于对权力和统治的原则或野心吗?他们的行为是代表公众的利益,还是出于“一场不是为了上天,也注定不会持久的争论”(密西拿,Avot 5)?
在撰写这些文字时,政治评论员对在伊萨克·赫尔佐格总统官邸举行的谈判结果持怀疑态度。然而,如果各方采纳希伯来法的精神,这些努力就能取得成功。我们古老的法律体系不承认意识形态上的妥协,而是专门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在最好的情况下,即使在对立意见的冲突中,它也设法保持了人心的团结。
莫尔·阿特舒勒是一位研究犹太历史和思想的学者。她的书《拉比约瑟夫·卡罗的一生》由特拉维夫大学出版社(201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