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监管中对创新和安全难以取合的原因分析
那么,为什么在信托监管中对创新与安全的取合会一直受这种犹豫不决、疑虑重重的困扰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上述对信托业发展进程中的问题实质认定不清的原因。对所出现问题的实质认定不清,就导致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时出现偏差,最终体现在监管实践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就表现出前后不能连贯一致,政策倾向上捆摆不定。
有监管理念上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理念上一直受;“猫鼠”理论的困感,结果是把监管变成了管制,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缺乏平等对话的机制,缺乏信息沟通的渠道,形成不了解决问题的合力,最终使得对安全的维持变异成对创新的压制。
有监管体系要素失衡的原因。行业自律与市场约束机制的不足,使得政府监管在整个监管体系中承担的责任畸重,其风险承担能力与责任不相匹配,进而导致如果放松行业监管将被迫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而一旦管制过严,市场的创新空间被阻碍,又不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力。责任风险不能有效分散,造成了监管当局在监管政策取向方面缺乏连贯性,业界对监管政策也不能形成稳定预期。
有监管方式上的原因。长期以来,对信托业的监管一直延承着对银行业监管的方式。银行是以经营存贷业务为主、以赚取利差收入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机构,对其监管主要围绕资本充足率等一系列审慎性管理指标与措施的落实,以防范金融风险。而信托公司是以基于信托合同基础进行委托理财业务为主、以赚取手续费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机构。因此,对信托公司以及具有信托特征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管,主要围绕信托合同的设立、执行,以防范金融风险。具体来说,一是要监管金融机构的信托活动要忠实遵循信托文件的结构要素,遵循由上述信托原理引出的基本原则;二是监督受托人忠实尽责履行与委托人约定的信托合同。而现实中的信托监管由于延承银行业监管的思维方式,把监管的重心向其他方面和环节延伸,从而产生了阻碍信托产品创新和业务拓展的后果。
除上述几方面的原因外,我们认为,致使信托监管中创新与安全的难以取舍还有一个最根本的原因,那就是我们在理论层面上一直没有解决一个问题,即自由和秩序哪一个对效率的提升更为重要。对这一深层次的理论问。题不能(或不愿)作出确切的回答,则对信托监管中创新和安全的取舍就无法提供任何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建议。整个信托法制和信托监管也就只能在“降低信托对社会制度现存秩序之冲击;却又极力避免过度压抑个人原创力与弹性空间两极间播摆不定。”由此看来,对信托监管最“适度”,也最“艺术”的建议可能就是:因时因地,相机抉择。在这样的建议下,信托监管中对创新和安全取舍的犹疑必然还要延续相当一段时期。
以上分析说明,由于信托制度二元价值取向中隐含的矛盾和冲突,导致了我国信托法制中对当事人利益平衡倾向的不明,以及信托监管中对创新和安全取舍的犹疑,这使得信托产品创新的制度环境的改善进程可能是不确定的,其直接表现就是理论分析上应该出现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进程会时常受阻,现实中由对信托产品创新的需求而引发的对其制度环境改善的要求往往不能得到正常的满足,信托产品创新的制度风险和制度成本可能加大,由此,信托产品创新的思路和模式就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下面,我们将通过对我国信托产品创新制度环境变迁中的一些主要事实的评析与解读,来为上述趋势与进程的研判提供现实上的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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